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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网友称量刑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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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北京市网友 发表时间:2007年12月18日10时55分 IP地址:61.135.151.* 刷新本页
我的观点: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量刑是否过重?
mengfei_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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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方 观 点

太重了,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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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方 观 点

量刑合适,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其不仅仅是盗窃数额巨大符合法定范围,其犯罪和悔罪等方面也存在情节恶劣,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判决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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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亲友团
反方亲友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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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苏州市网友[已隐藏] 2008-6-3 9:15
我认为,应该就许的行为有一个清晰定义。实名取款属于一种经济行为,许是在执行他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一个合同,不管这个合同的结果怎么样,都是银行与许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签立的,这个案件只说明当合同执行时遇到了对许有利的方向发展,我想问问大家,站在许的角度,你会怎么做?

我不同情许,因为他太无知,导致本该成为民众跟银行争取之间一种平等地位的机会,却因为他的无知给浪费掉了。
整个案件中,许扮演了一个很重要,却又很没用的一个角色,完全被别人摆布,甚至摆出了“替银行保管”说。重审判决的立足点站在“主观恶意”上面,我想问问,做为一个律师,做为一个法院,竟然把“主观恶意”当成一个断决的基础,你不觉得可笑吗。我没太多的法律知识,但至少我能懂得法律的精神。法律应当要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但似乎在中国的法律,要做到这样太难了,原因很简单,因为它的立法基础是官本位的,而不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的。
在这个案件一开始时,我就一直在关注。但最终的结果我唯有说一声“无奈”,这场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法律争端,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最终结果当然就能料想得到。
搜狐三明市网友[已隐藏] 2008-5-30 21:30
我觉得银行作为比较势,他有义务有责任保证自己的设施安全,银行如果整个系统出错,而很多人多取了钱,那么岂不是很多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吗?
首先,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次是银行自身错误在先,使得其客户存在错误的可能性.银行应负相关责任.
搜狐秦皇岛市网友[已隐藏] 2008-4-23 22:2
我想银行的工作人员拿老百姓开心也有可能!
搜狐肇庆市网友[已隐藏] 2008-4-2 9:7
人是有贪念的,但是人的贪念会隐藏,而这次是银行柜员机出错,引发人的贪念,许霆充其量只能算是道德上的严重犯错,应负民事行为上的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搜狐成都市网友[已隐藏] 2008-4-2 0:10
首先应该判决银行勾引犯罪罪!
搜狐广东省网友[已隐藏] 2008-4-1 19:27
支持轻判.
搜狐广州市网友[已隐藏] 2008-4-1 9:19
凡是都有因果,假如小偷敲主人的门要钱,主人给钱,小偷有罪吗?
搜狐广东省网友[已隐藏] 2008-4-1 1:13
银行出错,也该判无期!怎么借记卡也有假币出来?
搜狐湖南省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3:6
许霆案思考!!文章见http://user.qzone.qq.com/249042188/blog/1206975612
同一案情,同一法院,两次判决,值得深思!!!!我们什麽时候才能真正砺法律之剑,维弱者之权,使法律这把悬挂在罪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起到实效??我们的法律是否存在着许多缺陷???我们的审判制度到底有无不完善之处???是否我们国家以后可以尝试像西方一些国家一样的陪审团制度的加入?当然这次许霆得以还了自己一个公道,就来自有力的媒体,网络陪审团的支持!!但在中国没有像许霆那样幸运的人是否已经入狱或正在入狱?这样的冤案错案在这样的法院究竟还有多少?是否都要跟进重审?他们是否也急需媒体,网络陪审团有力的关注与支持??值得深思!!!
搜狐金华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3:0
太重了。有些不公平。其实是平等生意关系。
搜狐广东省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1:56
外国人踫上这种事还呼朋喚友来取钱,排队成人龙,可未见警察上门,而自称民主的中国却对此民事行为大动干弋,甚至最高法院的付院长竞未審先判,这真是许霆的悲哀,亦是法制的悲哀,更是中国子民的悲哀
搜狐青岛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34
中国的法律已变成有钱人和强力集团的工具!
搜狐北京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24
判刑没有道理,不但没有罪,而且还有追究银行的责任,可以判银行行贿罪.
搜狐北京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24
判刑没有道理,不但没有罪,而且还有追究银行的责任,可以判银行行贿罪.
搜狐邵阳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18
我不同情许霆,而且在道德上谴责许霆。但在许霆案中,司法机关对许霆和银行明显采用了双重标准。这是严重违反法理原则的!法院在宣判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这至少违反了以下基本法理:1、定罪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许霆是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所以犯了盗窃罪;一方面认定ATM机代表金融机关,所以许霆犯了盗窃金融机关罪。那么,ATM机到底是否代表金融机关?如果代表金融机关,那么许霆取钱时金融机关不但是知情的,而且是金融机关主动给付的,盗窃罪不成立!如果不代表金融机关,那么盗窃金融机关罪就不成立!2、从ATM机存取款的行为与从金融机关柜台上存取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如果不承认这种法律关系,那么,所有从ATM机取款的行为都是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包括正常的取款),都是非法的,都犯了盗窃罪。这显然是荒谬的!如果承认这种法律关系,那么,许霆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的理由就不成立,许霆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罪。此外,根据这一案例,如果金融机关柜台交易时多收了存款人的钱,存款人事后才发现,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诉金融机关盗窃或抢夺?(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离柜概不负责)3、许霆取钱171次情节恶劣问题。许霆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许霆每次取钱时信用卡上都有余额,没有法律规定信用卡上有余额不能取钱,更何况是金融机关的ATM机主动给付的,银行至今为止也还存在着透支这一业务。4、如果ATM机主动给取款者多付款就是取款者犯了盗窃罪,那么,ATM机单方面吞掉了客户的卡(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吞卡后投诉甚至无人受理)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抢夺罪?如果ATM机向取款者多扣款少付款,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盗窃罪或抢夺罪?应不应该追究金融机关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5、银行已从ATM机销售商获得了赔偿,这说明银行和ATM机销售商都知道ATM机有问题。对明知有问题却放任其存在,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银行为什么不追究渎职罪?而对于应该由ATM机销售商通过民事追偿解决的民事案,却硬要定为刑事盗窃案?双重标准太明显!
搜狐湖州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18
无罪!银行诡辩,机制能够杜绝问题的发生吗?那么多银行自盗如何解释!责任全在银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电灯的强盗逻辑!!
搜狐广州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16
太重了
搜狐通化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14
属于不当得利,现在的法官真的好好学学法了,一、二审差别太大,为了不赔偿,只好硬判,本身是银行有过错,要判也应该判银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烈呼吁无罪判决
搜狐黑河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8
法律不严密,不能与时具进.无罪释放!且没有社会危害,相当于偷情而已.
搜狐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7
许霆应该起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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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聊城市网友[已隐藏] 2008-4-1 22:43
许霆有罪毋庸置疑。取第一次可以原谅,或好奇,或诱惑,170次就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你是有意的!!!!非法所得。至于银行同样也要为许霆付出错误的代价,许霆应该对它提出民事补偿,因为如果没有银行atm不出错,许霆想错都没可能!!!!
搜狐广州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32
如果你忙记关上自家的大门就去上班,回来发现被偷空了,小偷还跟你说,本来无打算偷你的,是你无关门才引诱到他来偷,所以你都要负一半责任.问你有何感想.
搜狐泉州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26
就是盗窃罪呀,司法要保持慎独中立,自由心证,专业与非专业的言论观点是自由的,角度是不同的。一句话,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搜狐广东省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12
5年,不算重啦!平心而论,许霆的第一次取款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但是后面的170次行为性质就变了,明显存在主观恶意,定盗窃,判5年,挺合法、合理的。
搜狐网友[已隐藏] 2008-3-31 20:1
不是中国法律机械,是黄娜这种人太机械,他认为人就使机器,随便一扣帽子了事
搜狐网友[已隐藏] 2008-3-31 19:53
你黄娜就是站在审判者的位置上,给人家乱扣帽子,整死一个人对你有什么好处?
搜狐吉安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18:20
退钱最多3个月
搜狐天津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17:49
判得太轻了!盗窍国家财产,必须重判.
居然有那么多的人支持一个小偷,这是什么世道呵!
社区用户:dwb80[已隐藏] 2008-3-31 17:14
这个银行得行长是谁?起诉他,为什么他把这些有问题得机器投入到公共设施中供大家使用?他应该对这个atm机器得教唆犯罪负直接得责任,按照渎职罪进行处理,这个法院的主审法官的各方面的素质太差劲,前后判刑相差如此之大,不知道他是不是还有别的冤案错案?
搜狐上海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17:4
应该重判,他代表的群体太大了,不这样不具有威慑力.要杀一警百!
搜狐北京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16:54
我想网站最好不要弄这样的反方正方了,这里的哪个里是支持你们提的这个破烂观点的,你们就让银行的人来和网民们辩论,看看他们是怎么被网民灌水的,我看他们也是不敢来,你们弄这个有什么用,现在已经判了 难道你们还能改变什么
搜狐北京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9:32
中国法律太极机械。
搜狐北京市网友[已隐藏] 2008-3-31 9:31
要判就应先判银行,再判小许,是银行在诱导小许犯罪。
搜狐深圳市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8:49
银行应该为他们的错误付出代价的!
搜狐深圳市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8:47
应该是无罪!因为是银行出错!
搜狐保定市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7:37
大家应该注意的是,银行的钱是广大储户的,如果是你的钱被人恶意取走,你会怎么想?
搜狐北京市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7:34
为什你们没有站在被告席上,难道是因为你们的素质和道德比许霆高吗,想想真正的原因吧!!!!!!一个存在于心计间不能被量化的东西,竟然成为判罚的主要标尺,心寒!!!!!
搜狐上海市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7:23
如果这个案子判了小许有罪的话,那我们以后都别用卡了,案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件事对大家的心理影响,要那天自己也遇上这样"天上掉馅饼"的事被关个十年八年那不惨了,强烈支持正方. 那些贪官的人就该逍遥吗?强食弱肉的时代 ,顶 ,顶,狂顶..........
搜狐保定市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6:48
我想问一下银行和法律界的专家一个问题,若果哪一天我们也遇到了ATM机出了问题,多吐了钱这样倒霉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办?会不会被判成是盗窃罪呢?如果那样的话,我看以后没有人敢用银行卡了。
搜狐广东省网友[已隐藏] 2008-3-29 15:46
打砸沧烧的可以没事,十七万元就让人蹲一辈子!如果世道是这样,那我们也去杀人放火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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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网友精彩发言

搜狐北京市网友 [已隐藏] 2008-6-11 18:53
量刑要看社会危害性,这件案子里ATM自身出故障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也就是银行一方的过失,而这种过失难道很普遍吗?发生的概率又是多少?所以这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又是多少?
y418621@sohu.com| [已隐藏] 2008-4-1 23:10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搜狐南昌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22:55
银行太过分了。
搜狐成都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21:40
天理不公啊!银行收了柜员机厂家的赔款17万,这又退了款17万,银行还能净赚17万,法院还要得2万,这本来就是银行错在先,没有履行对柜机检查维护职责,然而银行将整个错误责任交给许霆承提,法理不容,应撤销该行长职务,这不是个盗窃案,不符合盗窃的基本要素,只是一个不正当交易。
搜狐北京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20:22
应严于律官,宽以待民。
搜狐邵阳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20:22
我不同情许霆,而且在道德上谴责许霆。但在许霆案中,司法机关对许霆和银行明显采用了双重标准。这是严重违反法理原则的!法院在宣判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这至少违反了以下基本法理:1、定罪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许霆是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所以犯了盗窃罪;一方面认定ATM机代表金融机关,所以许霆犯了盗窃金融机关罪。那么,ATM机到底是否代表金融机关?如果代表金融机关,那么许霆取钱时金融机关不但是知情的,而且是金融机关主动给付的,盗窃罪不成立!如果不代表金融机关,那么盗窃金融机关罪就不成立!2、从ATM机存取款的行为与从金融机关柜台上存取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同等的。如果不承认这种法律关系,那么,所有从ATM机取款的行为都是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包括正常的取款),都是非法的,都犯了盗窃罪。这显然是荒谬的!如果承认这种法律关系,那么,许霆在金融机关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取走了钱的理由就不成立,许霆的行为就不构成盗窃罪。此外,根据这一案例,如果金融机关柜台交易时多收了存款人的钱,存款人事后才发现,能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投诉金融机关盗窃或抢夺?(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离柜概不负责)3、许霆取钱171次情节恶劣问题。许霆在道德上应该受到谴责,但许霆每次取钱时信用卡上都有余额,没有法律规定信用卡上有余额不能取钱,更何况是金融机关的ATM机主动给付的,银行至今为止也还存在着透支这一业务。4、如果ATM机主动给取款者多付款就是取款者犯了盗窃罪,那么,ATM机单方面吞掉了客户的卡(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吞卡后投诉甚至无人受理)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抢夺罪?如果ATM机向取款者多扣款少付款,算不算金融机关法人犯盗窃罪或抢夺罪?应不应该追究金融机关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5、银行已从ATM机销售商获得了赔偿,这说明银行和ATM机销售商都知道ATM机有问题。对明知有问题却放任其存在,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银行为什么不追究渎职罪?而对于应该由ATM机销售商通过民事追偿解决的民事案,却硬要定为刑事盗窃案?双重标准太明显!
搜狐沈阳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9:58
柜员机取出假钱---]银行无责

网上银行被盗---]储户责任

柜员机出现故障少给钱---]用户负责

柜员机出现故障多给钱---]用户盗窃,被判无期

银行多给了钱---]储户义务归还

银行少给了钱---]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广东开平银行行长贪污4亿---]判12年

广东老百姓多取ATM机17万---]判无期
搜狐兰州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9:17
在该案中,银行就跟一个卖毒的人一样,许霆本来就是个不吸毒的人,而它诱使许霆吸毒,就是诱使许霆犯案,最终一口咬定是许霆自己控制不住自己要吸,而最终,银行一点事都没有。只是害了许霆一个好好的公民,我在想那些法官和银行里面的人,有几个能承受得住引诱呢?要是我们设置一个诱惑陷阱,把他们拉下水,我们是不会犯罪的,犯罪的是他们
搜狐烟台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9:14
恶意取款是否是盗窃?在哪本法律上讲的是盗窃
搜狐兰州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9:3
我有个同事,在招行提款机上取1000块,结果出来800,然后给银行打电话交涉,银行那边刚开始一口咬定说不可能,后来在我同事再三肯定下,最后他们查了他们提款机,发现提款机中多出两百。就这件事依据许霆案看来,首先是银行克扣公民的钱,还拒不承认,在再三压力下,银行迫于压力,发现了自己的过失,归还了公民的钱。那我想知道就这件事要是起诉银行,能有多大胜算?我同事想通过法律,给出个解释,看看究竟会怎么判决?
搜狐天津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8:57
现在的中国人你们还有没有有一点是非观?一个犯罪分子居然被你们美化成一个英雄,快变成一个娱乐明星了.好象许霆没有罪,反而国家和国家法律是罪人.天理在那里?象这样下去,中国何以才能成为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怎么能够有舆论来左右.怎么能任何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来解读法律.这真是中国的不幸,中国法律的悲哀.我们为什么总是在不停的内耗,总是在做着自毁长城的事情.看来中国人已经没有救了,中国人看起来已经没有一个人有理智了.象这样下去,不用外国人来打我们.我们已经自己把自己摧毁了.
搜狐沈阳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8:54
天理何在.双方都有过错.为何只追究一方的过错.银行的责任比取款人大.为什么不追究.
社区用户:shaozhi698 [已隐藏] 2008-3-31 18:53
银行怎么动你的都可以,但你动银行的就不行。这就是法律。
搜狐兰州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8:51
既然我用我的卡在提款机上取钱,提款机能吐出钱,那就说明没有问题,就可以看作是经过你银行同意的,银行也没有贴出通知说有问题取款得归还,我有次在提款机取了假币,过了几天用钱时才发现,我给银行打电话投诉,银行工作人员一口咬定我们的提款机不会出错,既然银行人员这么肯定,那么为什么在许霆案中,提款机要出错呢?这是其一,还有就是大家都知道银行柜台上贴有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标语吧,既然银行提款机造成错误,我们离开提款机,就相当于离开了柜台,银行还有什么追究的理由呢?
我们在柜台取钱出了错,或者取了假币,一旦离开柜台,银行会负责吗?但是出错造成了银行的损失,那就问题大了,通过查找记录,最终追回款项,还要被法律惩罚,关键是惩罚的还不轻,这是什么世道嘛?
搜狐兰州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8:36
中国的法律太可笑了,什么法治社会,那些贪官贪污那么多,什么事都没有。这么多民众的呼声顶不过一个银行的意见。既然你立法不健全,那你就得从轻处理,中国的法官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了,我不知道他们参照的是什么法律。从这一点看来中国的法律纯粹就是为了剥削弱势群体制定的我觉得有些网友提出的观点很有道理。其中一个提到以下理由:
第一:银行首先出错引发了许的贪念.银行先有错.
第二:许用的是实名卡取款,手续是合法的.这样就不构成盗窃.
第三:许获得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构成了非法侵占.
第四:许有还款的行为.但银行拒绝了.
还有一个提到一个假设:
如果你存的17万他给你当170法院会判谁的罪 弄好了给你补上 还要浪费你的时间
为什么中国的法制工作者不考虑广大群众的观点呢,并不是我们抱不平,是中国的法律产生了太多的不公平,一成赞成九成反对,有什么事情能造成公众反应如此的不成比例?难道仅是人们心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吗?难道九成的人都是弱势群体吗?如此的法制我们宁可不要,中国的法制不能给此案一个让人心服的理由,我们心中的愤怒就一刻不会平息。
搜狐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8:22
中国银行太霸道了,同样的事情英国都没有处理,而且银行出假币还不承认,强行将责任推给克服。许霆最多判一缓二。
搜狐沈阳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7:59
在银行柜员机取款,谈何密秘啊????????????????法律呢????????????????//
搜狐北京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7:48
我觉得的先把这个法官拉去判个无期,真是个可恶。。。。。
dongdong99010@sohu.com| [已隐藏] 2008-3-31 17:41
各位请注意,亲身经历,非转载。上星期我为了省去排队的麻烦,在农行的自动存款机进行无卡无折存100元钱,因没带存折,所以在存完钱后就没有去补登。结果今天去银行查余额,居然没有我存款的记录。最后,找银行交涉了半天,填了一张投诉表,银行在两个小时后,终于查到我确实存了钱,才松了口气。所以提醒各位今后在自动存款机上存钱后,最好立即去补登存折,没带存折的要把银行回单保留好。请教各位,就此事来说,银行在归还我这100元钱之外,是否还需要给我一个说法。
搜狐乌鲁木齐市网友 [已隐藏] 2008-3-31 17:27
应该判银行ATM机犯有严重的诱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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