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有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表示:顾客“野蛮尝吃”,有的只在为选择更适合自己口味的商品,而有的却怀有“偷嘴”心理,——十指有长短,人的素质有高低,这点无庸讳言。但无论动机如何,市场交易行为,讲究公平、自愿、合理,既然超市方有“谢绝品尝”的告示牌打出(更不要说还有工作人员进行巡视劝阻),即不应试吃。
在商言商,超市之办,便民之外,更在牟利。有丹尼斯超市负责人打了个比方:“如果超市一年损失100万元,散装食品试吃和拆包装试吃的损失大约有10万元。”,——这个相对“10万元”,与其称为“损失”,不如称为“经营成本”。如果坚持不允许试吃,进而导致有某超市工作人员所说的“有很多人就不会买”,而销售额下降,影响到生意;相信超市方自会在允不允许之间,进行利弊权衡,对经营方式有所调整。我原在城市的一家大型超市“大润发”,有的食品譬如面包,就是在销售品之外,另放一两盒切碎的面包丁及牙签,以供品尝的,体现出了良好的“顾客即是上帝”的经营、服务理念。
但是,无论如何,超市都不应对诸如“尝吃了几颗无花果”的顾客课以“罚款35元又写了保证书”的处罚,——因为无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顾客与商家,在交易行为中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超市并不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因而自并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只有职权部门根据法律的严格规定才能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进行罚款。如有纠纷,自可报警,超市又凭什么对顾客高高在上,狮子口随意开,恣意妄为呢?而综观26、28两日《河南商报》连续报道,此点只字未提,不能不说,是个遗憾。